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2016-03-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朗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胡帆,股东:徐雅芬、胡帆、李昀泽,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的批零兼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58745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唯客天下”。3、通过商务部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和“唯客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松,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胡帆,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蔡晶晶
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