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3223号
裁判日期:2017-04-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而非,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和“蓝米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育娟(系上诉人妻子),××××年××月××日生,汉族,住同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
法定代表人:褚世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建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建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建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建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9.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9.78元,由上诉人林建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慧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许鹏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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