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2017-04-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章丘市香港街二期1号楼525室,而非山东省济南市章丘香港街财富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股东:李雷、李东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酒店管理及信息的咨询;餐饮服务技术的咨询;食品机械、炊具机械、餐具、陶瓷制品、服装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思米”第12686672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凯,而非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东建,股东李雷、李东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冠一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和“爱思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景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蒋睿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华、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景华与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李景华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高 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