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2017-05-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法定代表人:田业快,股东:潘仪飞、田业快、李灿,已于2016年8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时代乐购”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时代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
法定代表人:田业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涛,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吉,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青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原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青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