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2017-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2层03室,法定代表人:孙相楠,股东:李林、袁传金、朱刚、胡伟、文馨、孙相楠,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投资咨询(不含期货、金融及证券);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设备)、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批发兼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16日申请注册“易创国际”第14392682号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5月18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易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2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相楠。
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先明。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民富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徐国伟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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