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11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2016-08-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杰英天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9号115铺2楼,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万达广场B区2栋110-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陈延钊,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广告代理、发布、制作;教育信息咨询(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学研究;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批发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贝丫”第915582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集英天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延钊、股东沈阳集英天汉科技有限公司,且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宝贝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薛丽,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胤、叶杜兴,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红英。
原告薛丽诉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丽委托代理人叶杜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丽诉称:2014年10月5日,我与被更好协商一致决定以“联营经销”的方式合作经营“宝贝丫”牌童装,双方约定由我向被告交纳60000元押金和5000元履约品牌权益金,由被告向我首次提供零售价20万元的货品进行销售,当日双方签订书面《宝贝丫榜样童装联营经销合同》,经营期为一年,即从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由我向被告交纳货物押金60000元,被告首次为我免费提供零售价20万元货品;我向被告交纳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合作满一年无息退还;被告给我提供装修货柜费补助30000元,补助方式为乙方每累计进货量达到壹万元补助500元,补完为止(不含首次进货额)。期满后被告对我剩余货品回收,合同期满后由被告退还我押金60000元。合同签订后,按被告的要求我对门市进行装修,购置了货柜,交纳了相关合同约定的费用,被告也向我提供了零售价20万元的货品,但在经营过程中,被告货品更新不及时、经常缺货、公司经营不正常,导致我的经营也不正常。后期,我又进了大约8万元的货物。但是被告未将货柜补助费结算给我。现合同期限已满,我电话要求被告办理解约,由被告按约定退还货品押金、履约保证金等,我退还被告剩余货品及设备,被告拒不退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品押金60000元、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购置货柜补助费4000元,以上合计6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宝贝丫榜样童装联营经销合同》(以下称涉案合同),约定:3-3、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考察,自愿申请加入“宝贝丫”榜样童装特约经销体系,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全面接受甲方的营销理念并服从管理;4-1、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审核同意授权以“宝贝丫”榜样童装专卖店名义在四川省(直辖市)宜宾市高区开办专卖店/专柜;4-2、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5-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要按甲方制定的单店配置要求货品押金陆万元人民币;5-3、甲方首次为乙方免费提供全国统一零售价200000元货品;5-5、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要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度进货额(按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计)不少于拾万元人民币(不含首批进货量);6-1、乙方向甲方取得上述区域经销权,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年度管理费人民币3000元;6-2、甲方签约时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合作满一年可无息退还;6-4、货柜费补助:甲方给乙方提供装修货柜费补助,货柜由甲方统一安排制作,补助人民币30000元(附条件补助),补助方式:乙方每累计进货量达到壹万元补500元,补完为止(不含首批进货额);6-5、以上年进货量为累计进货量,不含赠送之货品、赠品及特价产品(累计进货量=总进货量-总退货量)乙方领取返利或补助后,其前期进货视为结算完毕,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前期累计进货量清零,以后进货重新累计;10-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未续约,甲方针对乙方所余货品(非甲方提供产品除外)进行回收。当年当季不影响甲方二次销售产品,甲方依原供货价格回收。其他货品依当时数量,质量等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后,制定回收价格;10-4、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解决双方问题后,甲方在五个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货品押金。被告出具加盖公章的《宝贝丫榜样童装签约客户汇款指定账户名录及联系方式》:户名为陈某、卡号为62×××65、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云城支行。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10000元。原告分别于向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9日收款人姓名为*灿阳、收款人账户为62×××*5的账号转账20000元及38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以上合计68000元分别为涉案合同第5-1条的押金60000元、第6-1条的管理费3000元及第6-2条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
上述事实,合同、收据、银行刷卡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缴纳押金60000元、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双方合同关系已实际终止。原告在履行涉案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其诉请被告退回押金60000元及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货柜费补助4000元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累计进货量,该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薛丽退回押金60000元及履约品牌权益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薛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5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广州杰英天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并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薛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嘉欣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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