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0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2016-04-0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雅骊电动车运营总部实为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0918,而非河北省衡水市故城衡德工业园鹏林汽贸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杜彦茹,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汽车销售(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汽车配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自行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助动自行车制造(仅限分支机构),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21日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杜彦茹没有注册“雅骊”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雅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聂彦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魏集八组604号,身份证号:412902××××××××6855。
委托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918室,组织机构代码:30844634-0。
法定代表人杜彦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彦喜与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彦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彦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彦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为256.5元,由原告聂彦喜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育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代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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