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年朝执字第14472号
裁判日期:2016-12-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夏君康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15层1806号,而非北京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4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耀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销售医疗器械(限I类)、电子产品、工艺品、文具用品、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夏君康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金骨康”第13535979号第44类保健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夏君康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金骨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曹科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华夏君康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15层1806号。
法定代表人吴耀永,总经理。
申请人曹科生与被执行人华夏君康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知)初字第37656号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知)初字第3765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华夏君康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
代理审判员 付光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