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15007号
裁判日期:2016-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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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少威,身份证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桂连,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被告:阚海波,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年宏磊,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少威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罗书佳
人民陪审员 严伟琦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洁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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