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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2017-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北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法定代表人:包旭,股东:张杰、赵敏、谢廷友、包世伟、包旭,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云汇客”第16996558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云汇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一期伟创楼B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包旭。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云汇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徐国伟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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