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2016-1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法定代表人:陈西,股东:乐海、杨阳、陈西,已于2016年7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宇创”第5261731号第42类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宇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崔林波,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西。
被告:乐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波诉被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海、杨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25日,原告崔林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林波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林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联斌
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
人民陪审员 陈婉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