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2017-03-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大厦C座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红与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红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月红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昀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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