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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17748号

裁判日期:2016-09-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004房,而非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二十层,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家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纸张批发;工艺品批发;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研儿”第696080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和“金研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官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法蒙妮(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严红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宝林,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杨官正与被告法蒙妮(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官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鲁 君
审 判 员  缪红娟
人民陪审员  周 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004房
  • 官网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二十层
  • 免费电话:400-921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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