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5-0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701,而非北京丰台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4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股东:易赛华、胡志刚,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首饰、工艺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安妮公主”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安妮公主”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洪绍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亮与被告食尚风情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施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秋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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