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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2016-06-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远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滨湖区东顾巷家园43号-15二楼,而非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民,股东:赵国民、杨玲,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五金产品、家庭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装饰装潢材料、针纺织品、服装、玩具、塑料制品、玻璃制品、过滤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查俭、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远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

原告周丕海因与无锡远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丕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无锡远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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