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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2017-03-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一朝仙”第11701730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一朝仙”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且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A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涉案合同内容。

2013年10月15日,甲方(百悦公司)与乙方(张晓露)签订《专卖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乙方经过对甲方多方考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提出牛杂、饮品(赠送生煎包)专卖店申请。第一条1.乙方经详细考察和论证后自愿与甲方合作并享有全部经营管理权。2.在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始终是各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完全独立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仅存在受本协议约束而形成的供销法律关系。第二条1.乙方专卖的区域是大沙地。2.如需要在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开店,必须经甲方同意。3.乙方要求变更专卖店地址时,必须经甲方批准。4.乙方不得跨越经营区域开展业务。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代理、经销、从事与本协议项目相同或近似的其它品牌。第三条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投资款总计6.96万元,此项费用自缴纳之日起不予退还。2.该专卖店投资款已包含下列费用或权益:(1)获得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的相应专卖店的设备;(2)甲方系统技术转让费及培训费。第四条1.本协议正式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专卖店的设备及相关赠品一套。2.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乙方培训技术操作人员1名。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可以免费向乙方提供店面形象设计(仅供参考)。4.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提供后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并许可乙方使用。第五条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上的专业服务及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支持。2.乙方享有总部为其专卖店提供原材料的长期供应服务。3.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技术、经营管理和服务技巧的培训。4.甲方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或其他新项目时,乙方享有优先经销权。5.乙方不能将甲方传授的技术及配方及经营策划等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6.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经营非甲方提供的产品。7.乙方确定店址前,须向甲方书面申报核实后方可实施装修。8.乙方将专卖店转让或营业场所搬迁或办理分店,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9.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开业后10天内必须将店面内外照片、开店详址和联系电话等寄往甲方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第六条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供相应专卖店的设备及相关赠品一套。第七条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经双方协商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第八条4.为保证产品质量及甲方专卖店的品牌荣誉,所有主原料乙方必须向甲方购买,如连续三个月无进货记录,甲方完全有理由认为乙方从其他渠道采购原料,视为乙方单方自行解除本协议,所交款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专卖店品牌。6.甲乙双方均承认,签署本协议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协议书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书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接受其约束。7.乙方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广告宣传资料不作为本协议的相关事项和条款补充,并不是对乙方经销事业的获利的承诺。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专卖合同规定,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无合同约定或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者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款的4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专卖合同书》签订后,张晓露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1月4日向百悦公司支付了设备及技术培训款69600元、物料款9688元,百悦公司向张晓露提供了技术手册等资料,并委托供应商向张晓露提供了设备、物料若干。

原审诉讼中,百悦公司提交了在履行合同时向张晓露发送的设备清单,包含:牛杂车、章鱼丸子机、卧式冰箱、收银机、调料桶、封口机、保温柜、烤箱等,总价款15350元,张晓露予以确认,并表示该清单中所有物品均保存完好可以退还百悦公司。在百悦公司发送给张晓露的物料,张晓露称因过期已全部丢弃。无证据证实合同签订后百悦公司有向张晓露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百悦公司主体信息及张晓露举证百悦公司对外宣传内容。

2013年7月10日,经申请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冠医疗公司)名称变更为百悦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秀冬变更为孟夏,股东由杨秀冬、柯燕芬变更为孟夏、宋玮,经营范围由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疗器械项目投资咨询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餐饮信息咨询、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

百悦公司的《事业手册》封面顶端印有“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特许备案号:0200800711300086”字样,中间为“一朝仙美味坊”字样及图形,底部印有“事业手册、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字样。打开手册,可见以下内容:百悦企业发展至今,凭借自己的历史底蕴及服务价值和独特经营理念,已成为行业极具影响力的领导品牌……百悦企业始终以服务为导向,注重人才的培养……设有自身的培训管理学院,拥有一支专业资深的师资队伍和全国领先的教学设备,并且通过长期的跟进培训,为合作商输送了成千上万的专业人才。百悦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建立起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可复制的现代化管理流程……帮助每一位合作商成为行业专家。一朝仙创立于2009年。另在《创业见证》宣传栏中,列举了三家加盟店,有2009年11月开业的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店(月赚32200元)、2010年10月开业的罗冲围店(月赚27750元)、2011年4月开业的海南琼海三剑合璧店(月赚13600元)。原审庭审中,百悦公司确认张晓露递交的《事业手册》真实性,并称百悦公司的品牌为“一朝仙”。

张晓露为证明百悦公司网站内容,递交了相关打印件。该网站页面首部清晰显示“百悦、中国特色小吃连锁加盟第一品牌、备案号020080071130086、商务部特许加盟备案”等字样,底部标注“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招商热线400-000-3883、粤ICP备案09130551-2”字样。网站内《投资问答》栏有以下内容:答:的确,选择一个好项目之前,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必须了解这个企业包括项目是否获得国家的一些权威论证……通过多年努力,百悦企业已获得“广东省最畅销品牌”“中国质量信誉服务AAA级企业”“中国烘焙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餐饮品牌百强企业”“中国著名品牌”等荣誉,广东省电视台、广州市电视台的多个频道也多次对我公司进行采访报道。项目品牌更是成为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妇联、广州市共青团等多家政府机关强力推荐优秀品牌。……答:和我们一朝仙系列美食合作是很简单的,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比如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都是不收取的,我们双方合作就正式确定,你就成了我们的加盟商,首批相关设备是我们全部免费送给你的,而且你的投资费我们会全额返还。网站内“生煎包”宣传栏有以下内容: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背靠香港国力国际集团实力极为雄厚,作为大陆运营总部广州百悦餐饮企业公司现有400多家加盟商户……一朝仙生煎包一上市就获得了全国追捧、符合所有人的饮食口味习惯、市场遍布于城市的所有角落、开到哪儿火到哪儿等。网站内“牛杂”宣传栏有以下内容:强势品牌、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强力推荐、演绎百年秘制美食的现代营销传奇、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餐饮品牌百强企业……一朝仙牛杂店址客流量平均达到500人/小时,一天营业时间6个小时就是3000人,平均8%的人消费就是3000*0.08=240人消费,平均消费5元,利润可想而知……免费考察、免费食宿、免费培训、免费店面设计、免费技术赠送、免费上门带店、免费开业赠品、多种增值产品……设备采购及技术培训费用全额返还奖励制度、店面铺租奖励激励制度、安全退出机制。百悦公司否认上述网站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

百悦公司获得的荣誉有:《产品名称:生煎包、烧烤、火锅、牛杂、蛋糕、面包、饮品、披萨系列中国著名品牌(重点宣传推介)》,有效日期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广东省最畅销品牌(重点宣传推介)》,有效日期自2012年起;《AAA级中国质量信誉服务企业(重点宣传推介)》,有效日期自2012年11月起。

另,张晓露认为百悦公司与麦粟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举证了麦粟公司技术手册、合同等证据材料。

四、百悦公司举证的其与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力公司)之间关系情况。

1.香港国力公司《特许人备案信息》:备案号0200800711300086、备案公告时间2013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用一,特许品牌中包含“一朝仙、烤尚宫、酷比斯、甜品壹号、酷味派”,均显示商标已申报未获准注册,境内加盟店情况为第一家加盟店时间2013年3月21日,加盟分布区域广东省(2)。

2.香港国力公司与百悦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范本,无签名盖章。

3.《授权证书》,内容:兹授权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百悦”体系特许经营的合法机构,有权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与培训,独立或指定、委托第三人为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商品销售与配送服务,为被特许人提供店铺运营指导与帮助等特别授权。本授权书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署名:香港国力公司,时间:2013年7月1日。

五、张晓露损失的举证。

张晓露为证明其损失举证:1.租铺合同,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地址是下沙大街3号之一铺位一半,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1日,每月租金1700元,出租人梁琼好;2.店面转让费收款收据,时间2013年10月17日,金额38000元,收款人李卫;3.2013年10月店铺租金收据,金额1700元,经手人梁;4.2013年10月24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广州市东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下沙一朝仙装修工程,工程时间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3年11月1日,总造价15488元;5.装饰工程(结)算表,承建单位广州市东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下沙一朝仙装修工程,总造价15488元,加盖广州市东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6.2013年10月17日,按金收据3000元,经手人梁;7.2013年11月3日,装修工程款收据15488元,加盖广州市东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印章;8.2013年11月15日收据一张,载明:传单一千张A5、价目表10张,金额380元,已付定金100元,加盖广州市黄埔区大羊装饰材料店印章;9.广州市黄埔区永居家具经营部送货单一张,所送货物为桌椅等,金额1038元,订金100元;10.广州智诚电器服务中心专用收款收据一张,购买饮水机等商品,金额1469元;11.2013年11月28日房租收据两张,金额均为300元。

张晓露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展卖合同书》;2.百悦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51863元(包括返还投资款);3.本案诉讼费由百悦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张晓露与百悦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二、涉案合同是否可撤销;三、赔偿的认定。

关于焦点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百悦公司与张晓露签订合同,虽名为《专卖合同书》,但其内容约定百悦公司为张晓露培训技术操作人员,提供专卖店品牌、店面形象设计,传授技术、配方、经营策划,张晓露支付投资款后获得百悦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专业服务及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支持,为保证产品质量及品牌荣誉,其经营所需的主原料必须向百悦公司购买,张晓露在规定的店址区域以外新开店必须经百悦公司同意等,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焦点二。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首先,百悦公司称其特许经营资源来源于香港国力公司的授权,但未能提交香港国力公司的商事登记资料,且《授权证书》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其真实性存有瑕疵。第二,对比百悦公司提交的《事业手册》与香港国力公司《特许人备案信息》内容,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矛盾。《特许人备案信息》显示香港国力公司在2013年5月16日备案时,境内第一家加盟店成立时间是2013年3月21日,加盟分布区域广东省(2),而百悦公司的《事业手册》却对外宣称一朝仙品牌来源于香港国力公司授权,一朝仙创立于2009年,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就有三家成功盈利的加盟店,位于广东省和海南省,并配以三家店每月稳赚1-3万元的文字宣传。百悦公司使用内容不实的《事业手册》对外宣传,显然是以虚假信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盟,具有明显的误导被特许人的主观故意。第三,百悦公司虽然否认张晓露提供的其官网内容打印件的真实性,但从该网站登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均为对百悦公司的正面宣传,所记录的有关香港国力公司、百悦公司获奖情况、品牌信息等事项与百悦公司庭审所述均相吻合,该网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百悦公司的知名度、吸引公众进行加盟,故采信张晓露所述,确认该网站为百悦公司对外宣传所用。网站中“广东省电视台、广州市电视台的多个频道也多次对我公司进行采访报道。项目品牌更是成为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妇联、广州市共青团等多家政府机关强力推荐优秀品牌。……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比如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都是不收取的,我们双方合作就正式确定,你就成了我们的加盟商,首批相关设备是我们全部免费送给你的,而且你的投资费我们会全额返还。……背靠香港国力国际集团实力极为雄厚,作为大陆运营总部百悦公司现有400多家加盟商户……一朝仙生煎包一上市就获得了全国追捧、符合所有人的饮食口味习惯、市场遍布于城市的所有角落、开到哪儿火到哪儿……一朝仙牛杂店址客流量平均达到500人/小时,一天营业时间6个小时就是3000人,平均8%的人消费就是3000*0.08=240人消费,平均消费5元,利润可想而知”等内容,百悦公司均无证据证实其属于真实,明显夸大经营资源,其宣称“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与事实不符,同时违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宣传中含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利润分析)的内容,均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的判断,导致被特许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百悦公司是在2013年7月10日由晟冠医疗公司更名而来,其前身经营范围与百悦公司现在特许经营的餐饮项目没有任何关联,但百悦公司却宣传自己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为“生煎包、烧烤、火锅、牛杂、蛋糕、面包、饮品、披萨系列中国著名品牌”以及其他“广东省最畅销品牌”等,有效期均起始于2012年,与事实不符,且依常理,一个公司要经过多年经营、宣传和持续不断的良好口碑的积累,才有可能在全省、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并被授予荣誉,但百悦公司是在2013年7月才由一家医疗公司更名而来,在国内没有餐饮方面经营资源的累积过程即获得“中国著名品牌”称号,无法取信于人。且百悦公司无举证证实其具备长期累积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的经营资源,在此情况下即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加大了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有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起诉百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涉及“皇庭皇茶”、“贡茶”“贡鱼”、“烤尚宫”等多个品牌,经查询上述品牌或商标尚未获得注册。综上,百悦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经营资源,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张晓露要求撤销合同,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张晓露所称百悦公司与麦粟公司有所关联的问题,不论其是否属实,均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撤销,故原审法院在此不予论述。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百悦公司自公司成立之初就不断夸大和虚假宣传,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对合同撤销负有过错责任,理应返还张晓露的投资款(含物料费)并赔偿损失;同时,张晓露返还所取得的百悦公司的财产。鉴于涉案设备和物料已陈旧或过保质期,百悦公司也不同意接收,没有返还的必要,故酌情折价在投资款中抵扣,抵扣后百悦公司应返还张晓露投资款65000元。关于张晓露主张的租金、装修费、购买物品的费用等其他损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张晓露在与百悦公司签订合同后,必然会租赁商铺、装修、购买相关物品进行前期的开业准备,其损失的发生合情合理,张晓露也递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由于其部分费用没有正规票据或存在瑕疵,张晓露主张6个月的租金但并未递交已交纳了6个月租金的凭证,商铺转让费也非必须产生,另外张晓露自行购买的商品亦可继续使用,不能全部视为损失,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张晓露该部分损失酌情支持28000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张晓露与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专卖合同书》;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张晓露投资款(含物料费)65000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晓露损失28000元;四、驳回张晓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受理费3337元,由张晓露负担1293元,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44元。

判后,百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晓露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晓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查明本案事实有误。1.百悦公司在原审期间强调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包括代为香港国力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一朝仙”、“烤尚宫”、“酷比斯”等品牌的特许经营活动,并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与上述品牌加工生产所需牛杂、生煎包等设备、产品的销售,也包括以零售方式从事牛杂、生煎包产品设备的专卖,并提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合同样本、授权委托书和有关宣传资料,用以区别两种经营模式的不同。原审以牛杂、生煎包产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直接推定百悦公司从事“一朝仙”、“烤尚宫”、“酷比斯”等品牌的特许经营活动有误。《事业手册》是百悦公司与香港国力公司共同推出的宣传资料,包括百悦公司产品宣传与香港国力公司品牌宣传,后者“一朝仙”特许经营品牌与百悦公司的牛杂、生煎包等设备不能直接划等号,“一朝仙”不是百悦公司的品牌,最多是香港国力公司在从事“一朝仙”小吃品牌的推广过程中会用到百悦公司的牛杂、生煎包等设备。张晓露在原审提交的网站打印件上的部分内容与百悦公司网站反映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有关内容文字有涂改的痕迹。二、本案《专卖合同书》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要素就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授予使用”。涉案《专卖合同书》中并未涉及经营资源,不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属性。原审忽略百悦公司同时具备两种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以百悦公司其他品牌经营推定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涉案合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32号生效判决中被认定为一般性质的专卖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三、即使原审认定涉案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撤销合同的涉案主体应该是香港国力公司而非百悦公司。百悦公司只是一个被授权人,原审据此撤销合同应当以香港国力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裁定驳回张晓露的起诉。四、根据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审确认本案涉案合同撤销的事由均发生于涉案合同签署之后而非之前,因此该事实不能也不可能形成合同可撤销事由。因此,原审混淆了百悦公司并存的两种经营模式,导致对涉案合同性质作出错误判断,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张晓露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以被诉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系香港国力公司而裁定驳回张晓露的起诉。

被上诉人张晓露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二审期间,百悦公司提出原审法院表述“百悦公司的品牌为‘一朝仙’”有误,应为“香港国力公司的品牌为‘一朝仙’”。张晓露对百悦公司该陈述无异议。本案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百悦公司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二审生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二审生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证明上述判决中的合同与本案《专卖合同书》主要条款一致,上述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上述案件中的《专卖合同书》与本案《专卖合同书》有部分条款相似。经质证张晓露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并认为在百悦公司相关的11个案件中,其他9个案件法院均认定此类《专卖合同书》为特许经营合同。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卖合同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及该《专卖合同书》是否可以撤销。

一、关于涉案《专卖合同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问题。

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依据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所体现的法律特征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依据合同名称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为此支付价款。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则在于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本案中,百悦公司虽然主张涉案《专卖合同书》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该《专卖合同书》约定:百悦公司为张晓露提供相应的专卖店的设备、经营管理和服务技巧的培训,培训技术操作人员,免费提供店面形象设计,提供后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许可张晓露使用,提供原材料的长期供应服务;张晓露投资后,可以获得百悦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上的专业服务就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支持;张晓露的店铺地址变更或在规定的区域以外开设新店均需经百悦公司批准或同意;未经百悦公司同意,张晓露不得代理、经销、从事与该合同书项目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品牌,不得经营非百悦公司提供的产品;所有主原材料必须从百悦公司购买等。根据上述约定可知,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不在于百悦公司向张晓露提供设备及相应材料而由张晓露支付相应的价款,而在于百悦公司将其所有的各种经营资源许可给张晓露使用,而且张晓露也只能使用百悦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这完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该合同虽名为《专卖合同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仅存在受本合同约束而形成的供销合同关系”,但实质上应为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原审认定涉案《专卖合同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百悦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因此,本院对其涉案《专卖合同书》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专卖合同书》是否可撤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本案中,百悦公司网站上关于“一朝仙牛杂店址客流量平均达到500人/销售,一天营业时间6个小时就是3000人,平均8%的人续费就是3000*0.08=240人消费,平均消费5元,利润可想而知”等描述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且百悦公司没有证明该描述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百悦公司网站上“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首批相关设备全部免费送、投资费全额返还”等描述与其收取张晓露设备及技术培训考试69600元、物料款9688元的事实不符;百悦公司在《事业手册》中宣传的一朝仙品牌境内加盟商的相关情况与该品牌所有人香港国力公司的《特许人备案信息》记载不符;百悦公司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变更与其提交的荣誉证书记载的内容不符。因此,原审认定百悦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张晓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张晓露的主张判决撤销涉案《专卖合同书》,并由百悦公司返还其投资款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百悦公司关于本案事实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百悦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鹏
审 判 员    龚麒天
审 判 员    程方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志愿
书 记 员    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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