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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2016-09-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13楼13号,而非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国贸广场16F,法定代表人:李良锋,股东:郝佩玲、李良锋,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装潢设计;销售:建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廖家”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兰友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兰友梨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兰友梨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兰友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友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兰友梨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
代理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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