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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2015-03-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道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一度国际”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度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培,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祥,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春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慧平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迪

  • 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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