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2016-07-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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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寅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邹维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帅帅,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寅涛与被告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寅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寅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计1646元,由原告单寅涛负担。
审判长 王俊河
审判员 武守宪
审判员 赵 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