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2017-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先礼,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舒先礼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先礼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舒先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菲
审 判 员 朱光烁
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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