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4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2016-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佛山市石湾盈科亿家陶瓷卫浴世界东区B2座02号,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股东:潘水明、石威,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卫浴洁具、水暖器材;销售:陶瓷制品、五金制品、五金配件、建材、家居用品、瓷砖、厨具用品及技术服务;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水明虽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注册“奥米兰”第10569047号第11类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和“奥米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彭尽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伟,河南郏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豪,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锋,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彭尽举诉被告佛山中澳家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彭尽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尽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