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800号
裁判日期:2016-07-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富都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祥富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姜美丽,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快乐熊”第1156221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且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和“快乐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徐和兴,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美丽,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和兴与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和兴合同款二万二千二百元。权利人徐和兴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和兴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审 判 员 徐斯博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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