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2017-0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众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尔曼珠宝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自编号C34028,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京溪桥东侧新百佳C栋4层,法定代表人:李发祥,股东:丁财明、李发祥,经营范围为:玉石饰品批发;珠宝鉴定服务;钻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批发;珠宝玉石检测服务;珠宝首饰设计服务;水晶首饰批发;工艺品批发;美术品批发;收藏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珍珠饰品批发;黄金制品批发;白银制品批发;铂金制品批发;钻石首饰零售;宝石饰品零售;玉石饰品零售;水晶饰品零售;珍珠饰品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收藏品零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黄金制品零售;白银制品零售;铂金制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铂晶尔曼”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但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和“铂晶尔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相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现暂住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竹鲁明,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桥东侧广州新百佳小商品城自编号C34028。
法定代表人:李发祥。
原告刘相才诉被告广州晶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相才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