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7执5069号
裁判日期:2016-11-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任飞、李荣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迈驰”第9470196号第7类节油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新基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李荣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迈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北京非凡久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牛希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北京非凡久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北京非凡久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印刷费十五万九千二百六十三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张凤利
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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