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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2016-01-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格沙工业区格四6号楼5层,而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格沙工业区格四6号楼,法定代表人:曹仁才,股东:曹仁才、曹运锋,经营范围为:服务:服装、工艺品及鞋帽设计,企业品牌策划及推广;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卡儿菲特”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和“卡儿菲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57622。
  法定代表人曹仁才。
  委托代理人胡正国,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委托代理人刘超。
  委托代理人郭凌云。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卡尔菲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卡尔菲特的委托代理人胡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梦创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卡尔菲特于2013年在被告微梦创科的新浪微博发布的”carifit卡儿菲特官方欧派童装官博”http://weibo.con/2926536420中采用了原告Imagemor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19734006,图片内容:温泉)。有关证据已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被告卡尔菲特在同一微博中还使用了原告的34张图片,有关证据亦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公证书为:(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原告将另案起诉。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4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卡尔菲特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0000元;2、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卡尔菲特答辩称:1、原告的举证无法证明其是权利人;2、涉案微博不是我方申请设立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微博属于我方使用;3、维权费用过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被告微梦创科答辩称:一、被告微梦创科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微梦创科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对于微博这种网络存储空间中的文章及其使用的图片等信息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能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进行审查,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被告微梦创科并非涉案图片的发布者,亦并未对涉案图片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内容又在不断变化、更新,作为监控能力有限的网络经营者,根本不可能对海量发布的微博中所使用的每一幅图片的权利归属进行核查。涉案图片并非出于新浪微博的显著位置,如果相关权利人不予指正,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判断涉案图片的权利归属,亦不可能发现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因此被告微梦创科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被告微梦创科并举证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微梦创科亦应因此而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具有明确的”通知义务”。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因此,对于新浪微博用户在其发布的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事实,在诉讼开始之前,若原告要求被告微梦创科承担侵权责任,需负有通知被告微梦创科并提供具体链接的义务,诉讼开始前,被告微梦创科并未收到原告寄送的任何通知。据此,被告微梦创科未出现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也未造成损失的扩大,不应承担责任。

三、涉案图片已不存在。本案中,被告微梦创科在收悉相关材料后对原告所称侵权图片,进行了仔细查找与核实,涉案图片均已删除,故原告针对被告微梦创科诉求,已无事实基础;且被告微梦创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承担经过通知后删除的责任,故被告微梦创科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微梦创科既非明知侵权而故意上传涉案图片的始作俑者,亦不属于法律上应知侵权的情形,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责的要求。被告微梦创科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不构成任何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两被告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沪公协核字第0000914号)、授权委托书、(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306、2428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原告拥有图片的著作权,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三、(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价格;

证据四、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及公证费。

被告卡尔菲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对相应图片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相应图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侵权公证不能证明该微博是我方使用,因为微博对开通的实名认证并不严格;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代表图片的实际价格;证据四委托合同并非本案的合同,我方不予认可,公证费是多个案件的费用,应该分摊。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核对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两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

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权利。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原告持有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2010)北院认字第007-001522号公(认)证书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2015年8月3日,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操作公证处的电脑,点击电脑上”GoogleChrome”浏览器,在浏览器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键,进入imagemore主页。公证人员在imagemore主页左上角输入”19734006”,点选图号搜索,进入页面出现了内容为”温泉”的图片。在该图片右边,标注有图片图号、拍摄日期、图片规格等信息。在该图片的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摄影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摄影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是摄影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并截图保存在文档中,出具了(2015)宁钟证内经字第3306号公证书。

2015年5月17日,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ibo.com/2926536420”点击回车,进入”carifit卡儿菲特欧派童装官博”微博界面,浏览相关页面,截图保存在”3”文档中。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出具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公证书。在公证书附件1的第13页,出现了内容为”温泉”的图片,该图片页面上方标注有”卡儿菲特欧派童装官博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字样。庭审中,被告卡尔菲特对该微博有异议,认为该微博并非其开通使用。

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公证书中被告卡尔菲特使用的微博中内容为”温泉”的图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9734006”、内容为”温泉”的图片近似,被告卡尔菲特认为无法判断两张图片是否近似。原告庭审中确认,涉案图片在被告卡尔菲特的新浪微博中已经删除。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元,于2015年8月7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支付公证费800元。原告陈述该两项公证费系包括本案在内的几个案件共同支出的公证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原告是否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二、两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2015)宁钟证内经字第3306号公证书的记载,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站www.imagemore.com.tw刊登了涉案摄影图片,并且在该图片的下方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摄影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摄影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是摄影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因此,本院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富昱特公司的授权文件,履行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富昱特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被告卡尔菲特认为原告富昱特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

根据(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公证书的记载,输入”http://weibo.com/2926536420”,进入”carifit卡儿菲特欧派童装官博”微博页面,可以看到该微博使用了涉案内容为温泉的图片。被告卡尔菲特否认该微博系由其开通使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新浪微博”http://weibo.com/2926536420”显示的信息中,标注有”卡儿菲特欧派童装官博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字样,而新浪微博采用实名认证,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微博系被告卡尔菲特开通使用,被告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经比对,被诉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拍摄角度、内容基本一致。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卡尔菲特未经著作人许可,将涉案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9734006、内容为”温泉”的图片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被告卡尔菲特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微梦创科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且与被告卡尔菲特并未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被告微梦创科不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庭审确认,起诉后涉案被诉侵权图片已经在被告卡尔菲特的新浪微博上删除,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诉请被告卡尔菲特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酌情确定被告卡尔菲特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被告微梦创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处理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菡
审 判 员   ××锋
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咏君
书 记 员   严泳瑜

  • 佛山市卡尔菲特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格沙工业区格四6号楼5层
  • 官网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格沙工业区格四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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