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民申2812号
裁判日期:2016-09-2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9-08,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股东:刘小珍、林忠友、刘继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卡地斯帕”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和“卡地斯帕”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文喜,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9-08。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文喜因与被申请人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8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文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卡地公司已出示的产品认证证书上有产品标准、生产厂家和地址,涉案产品应当符合该证书,但涉案产品上未标注产品标准、生产厂家名称,所标注的地址与认证证书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吴文喜多次退换货,无法正常经营。原判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吴文喜未提交充分证据属分配举证责任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2月吴文喜与卡地公司就“卡地斯帕智能床垫”签订1年期的《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吴文喜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卡地公司的产品标识问题导致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判驳回吴文喜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吴文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文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莎莎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