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8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2016-09-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6号楼201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8号院中福丽宫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运炼,股东:黄文海、黄运超、黄运炼,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虽已注册“益加益”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和“益加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谢爱国,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17788300100085667。
法定代表人:徐联旺,经理。
原告谢爱国诉被告北京益加益机械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谢爱国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爱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爱国负担。
审判员 施璟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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