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4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8-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西侧古城旅馆1号楼2319室,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首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树安,股东:聂培培、王明勇、王树安,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化妆品、洗涤用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劳保用品、汽车配件、日用品、文体用品、水暖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委托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首特金旺”第9546543号第7类粉碎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荆州市华奥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而非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树安,股东聂培培、王明勇、王树安,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首特金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廖秋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7010335626。
法定代表人王树安,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859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362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冬伟
审 判 员 谢 安
审 判 员 张福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