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2016-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龙口广场之三栋704房,而非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龙口广场3栋12楼整层,法定代表人:李庆,股东:袁文杰、李锋、袁文英、李庆,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美术图案设计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摄影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庆,股东袁文杰、李锋、袁文英、李庆没有注册“淘沙”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傅黎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灿,系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捷,系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
被告:厦门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计1666元,由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秋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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