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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9955号

裁判日期:2016-08-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晶锅英雄”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晶锅英雄”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曹玲武,男,××××年××月××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负责人孙丹丹,财务。
  委托代理人赵帅,男,××××年××月××日出生,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曹玲武与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玲武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玲武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玲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曹玲武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 靓

  • 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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