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湘0424执332号
裁判日期:2017-03-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衡东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晶锅英雄”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晶锅英雄”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文志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9楼。
被执行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9楼。
申请执行人文志忠与被执行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工商部门、房产部门、车管所也暂无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民二初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明
审判员助理 汤红本
审判员助理 邓卫锋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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