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31062号
裁判日期:2016-07-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1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股东:北京爱亲乐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敬红,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原告李晓,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振宇,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运来,女,××××年××月××日出生,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河南省鲁山县。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与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爱亲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已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爱亲投资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亦无证据显示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可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爱亲投资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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