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穗天法执字第8299号
裁判日期:2016-08-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604房,而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16楼,法定代表人:马晓东,股东:丁雪苹、雷尊鑫、杨蓉、羊艳、马晓东,经营范围为: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箱、包零售;服装零售;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皮箱、包(袋)制造;鞋和皮革修理;毛皮服装加工;机织服装制造;其他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箱、包批发;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服装批发;皮革服装制造。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卡仙奴”第18类手提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和“卡仙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景天宇,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四军,系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东。
关于景天宇申请执行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129800元、保证金3000元以及实际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7元。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卡先奴皮具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号/注册号为33××001和3388002,名称分为“卡先奴”、“CASINOCIAO”的商标。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暂不对上述商标进行处置。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8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陈晓升
执行员 彭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培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