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2017-02-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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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廷梦,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梦与被告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廷梦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茅金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