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259号
裁判日期:2016-07-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号自编E栋205房,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股东:刘巧、邓勇、俞祺、刘振宇,经营范围为:酒类批发;散装食品批发;调味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婴儿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家居饰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股东刘巧、邓勇、俞祺、刘振宇没有注册“舌间味”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和“舌间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袁野,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原告袁野与被告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裁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袁野支付合同款159800元及补偿金8000元。2016年1月6日,袁野以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1456元,本案执行费247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舌间味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逾期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文宇
审 判 员 邓居诚
审判员助理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