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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6153号

裁判日期:2016-11-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润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5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程桂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工艺品、通讯设备;数据处理;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注册“易卡付”第16628490号第36类商标,但没有移动POS机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卡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徐蜀东,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楚学强,男,××××年××月××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513室。

本院在执行徐蜀东与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徐蜀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蜀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凯毅

  • 北京易卡付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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