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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2016-10-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淼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1号穗景大厦B栋501室(仅作办公用),而非广州市机场路581号穗景大厦B栋5楼,法定代表人:郑伟通,股东:郑开业、郑美如、郑伟通,经营范围为:家居饰品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眼镜批发;工艺品批发;花卉作物批发;钻石饰品批发;头饰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清洁用品批发;水晶首饰批发;宝石饰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美术品批发;玉石饰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包装材料的销售;婴儿用品批发;贸易代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欧淼日用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汇香坊”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但广州欧淼日用品有限公司和“汇香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广州欧淼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1号穗景大厦B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伟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浩与被告广州欧淼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浩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琴

  • 广州欧淼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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