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10751号
裁判日期:2016-1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银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A1区,法定代表人:陈高平,股东:张渴、陈高平,经营范围为: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鞋帽批发;投资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冷冻肉批发;技术进出口;箱、包批发;货物运输代理;塑料制品批发;水果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家居饰品批发;家具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服装批发;货架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海味干货批发;干果、坚果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玩具批发;软件开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婴儿用品批发;调味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酒类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自由自在”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由自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杰。
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A1区。
法定代表人:陈高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思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618号21楼2157室。
法定代表人:董德慧,系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湖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杰与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思享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王杰负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