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奉执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2015-08-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欣天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152号7号楼105室,而非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5号811-813室,法定代表人:张磊,股东:上海欣天衣轮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敏、崔松银、张磊、方平健,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自行车配件、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欣天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欣天衣”第37类橡胶轮胎修补服务商标,但上海欣天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欣天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尹艳,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欣天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建新申请执行上海欣天衣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796.29元,剩余部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献忠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陆 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寅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