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执1420号
裁判日期:2016-06-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068号4幢一层,而非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2068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股东:池争颜、李浩,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讯工程专业施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通讯工程专业施工,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物业管理,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思弗雷”第1类轮胎胶粘剂商品商标,但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和“思弗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史中星,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369836),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浩群,负责人。
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821253),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068号4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浩,职务不祥。
史中星与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中星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8598元及退货手续、退还未发货的货款107402元、诉讼费4322元、公告费91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房屋已被本院拍卖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尔申电子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史中星申请执行的20123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史中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伟
代理审判员 焦 岗
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