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0231号
裁判日期:2016-06-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红宏都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向艳平,股东:王康胜、向艳平,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KSSL”第31类植物商品商标,但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和“KSSL”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园金苑路2号801#。
法定代表人向艳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与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强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贺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