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9363号
裁判日期:2016-1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红宏都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向艳平,股东:王康胜、向艳平,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KSSL”第31类植物商品商标,但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和“KSSL”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玉山,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向艳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定叶,男,××××年××月××日出生,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玉山与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赛神龙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张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2015年5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技术费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养殖回收合同》。原告同日向被告缴纳技术费9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已经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玉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