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15696号
裁判日期:2016-1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红宏都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向艳平,股东:王康胜、向艳平,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KSSL”第31类植物商品商标,但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和“KSSL”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申哲江,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向艳平,经理。
原告申哲江与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赛神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申哲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科赛神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科赛神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24日签订一份生物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科赛神龙公司在合同期内免费向申哲江提供土元养殖技术咨询,科赛神龙公司有优先收购养殖的成虫的权利。合同签订后,申哲江当即交付12800元,当土元种虫需要技术指导和收购时,与科赛神龙公司有关人员已经无法取得联系。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申哲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