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2016-10-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范丘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99号518房,而非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99号远景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林盛平,股东:侯震、林海鹏、林盛平,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批发;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时装设计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头饰批发;婴儿用品批发;香精及香料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范丘琦化妆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范丘琦”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但广州范丘琦化妆品有限公司和“范丘琦”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浙江金妮儿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8815531。
法定代表人:金爱英。
委托代理人:钱航、张熠,均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范丘琦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林盛平。
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浙江金妮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范丘琦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为第25类第9767054号“金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内。2015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百度推广的关键词中使用“金薇”标识,即在www.baidu.com网站中搜索“金薇内衣”时,可见首条搜索结果为被告产品,且被告与原告从事相同类别的商品销售。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万元等。
2016年10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妮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浙江金妮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刚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