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2017-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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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但保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成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沛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保华与被告上海优喜洗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但保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保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但保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 黄 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璐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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