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2016-11-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11号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明珠楼五层5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伦,股东:路文华、李伦,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针织品、服装、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2日申请注册“恋家”第14301085号第21类水晶(玻璃制品)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恋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付士南,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雅致格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付士南与北京雅致格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雅致格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李春荣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