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2016-05-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18号545房,法定代表人:邓龙龙,股东:周萍华、邓龙龙,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中餐服务;西餐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陶瓷、玻璃器皿零售;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香精及香料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供应链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雪芙蓉”第10038303号第11类制冰淇淋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付芳玲,股东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丁凯、付芳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凯美(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冰雪童话”而非“雪芙蓉”,且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雪芙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学建,男,××××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被告北京宏业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京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建与被告北京宏业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学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学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学建撤回对被告北京宏业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四元,减半收取一百零七元,由原告魏学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
人民陪审员 戴 盈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