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2016-05-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阜沙镇安华路2号之一,而非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礼斌,股东:中山市盛和正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魏来金、马礼斌、张开宇,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加工、销售:家居用品、木制家具、厨房电器设备、五金配件、五金制品、有机工艺品、塑胶制品、玻璃制品;销售:日用杂品、日用百货、纸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皮阿诺”第20类餐具柜商品商标,但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和“皮阿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强,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19。
委托代理人:陈丽、崔永志,均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礼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晓强,广东万里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岩岩,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上诉人魏强与被上诉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强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魏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魏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