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035号
裁判日期:2016-08-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伊犁路152号2幢201-203室,而非上海市浦东区张江金科路2555号中国芯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雁铭,股东:上海富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雁铭,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票务代理;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网上经营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点佰趣”第19285114号第36类电子转账服务商标,但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点佰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雁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闪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武,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89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银行收单业务市场拓展及设备专业化维护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上诉人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幢××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