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2016-12-1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地址为滁州市腰铺工业园(安徽四季景贸易有限公司)宿舍楼3层,而非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玉娥,股东:田仕武、田玉娥,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332047号第19类贴面板商品商标为“宫廷雅居 雅”而非“宫廷雅居”,且截止2017年3月2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和“宫廷雅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周继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申请人: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安徽四季景贸易有限公司)宿舍楼3层。
法定代表人:田玉娥。
申请人周继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进行冻结,并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皇家名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周继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盛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杭